近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了3则行政处罚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叙运政罚[2021]第008号
当事人曹某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01月21日10时左右驾驶川Q828Z2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搭乘1名乘客,并通过滴滴出行网约车服务平台收取1名乘客乘车费用,由叙州区佰鹭州假日酒店开往叙州区高铁西站。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曹某某陈述称确有其事,本机关予以采纳。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曹某某询问笔录及1名乘车人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主体的意见(交法函【2017】564号)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曹某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叙运政罚[2021]第009号
当事人宜宾嘉毅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驾驶员陈某某于2021年01月20日10时左右驾驶川Q999Q5号大众牌小轿车搭乘1名乘客,并通过滴滴出行网约车服务平台收取1名乘客乘车费用,由叙州区柏溪镇丁山一品对面开往叙州区高铁西站。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陈某某陈述称确有其事,本机关予以采纳。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陈某某询问笔录及1名乘车人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主体的意见(交法函【2017】564号)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宜宾嘉毅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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