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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宜宾“315”典型案例!促销是真,打折是假 [打印本页]

作者: 阿宾    时间: 2023-3-9 18:53
标题: 宜宾“315”典型案例!促销是真,打折是假
促销是真 打折是假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6日,消费者雷女士来到江安县消委会投诉称:江安县某大型超市搞“新春内购会”,大部分商品6.9折-7.5折促销,在该超市7.5折活动区域选购了4瓶建华小磨香油,折后单价32.9元,总价131.6元。雷女士回到家后,拿出12月购买同款商品的小票进行对比,发现价格居然是一致的,商家并没有进行打折销售。雷女士认为商家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故携带相关证据投诉到县消委会要求商家退款并道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江安县消委会收到刘女士投诉后,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发现该超市售卖“建华小磨香油”、“五香酱肉”、“卤鸭腿”等商品存在虚假打折情况,雷女士的投诉属实。随后,工作人员联系了超市负责人,工作人员提出超市在举办 “新春内购会”打折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超市虚假打折的行为已经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意义上的欺诈行为,消费者雷女士可以向超市主张惩罚性赔偿,商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工作人员随后组织了调解,经调解超市负责人向消费者进行了道歉。雷女士主动放弃惩罚性赔偿,超市退还消费者雷女士131.6元,雷女士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消委会工作人员将该案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商家进行了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是一起因超市“虚假打折”引起的消费纠纷,超市在经营场所内宣传促销打折,而实际销售过程中并未进行优惠,属于虚假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经过消委工作人员的教育,商家了解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当场道歉并退款,消费者主动放弃了惩罚性赔偿,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本案展现了消费投诉的积极作用,震慑了商家的不法行为,改善了我县超市行业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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