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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控告信 四川省宜宾市信访局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控 [打印本页]

作者: 斌哥185    时间: 2024-8-21 07:12
标题: 控告信 四川省宜宾市信访局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控
控告信
四川省宜宾市信访局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控告人:梁斌,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
被控告人: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5民初1628号民事裁定书审判员
控告请求:依法撤销(2020)川1525民初1628号民事裁定
一、事实如下:
控告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9月25日经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审理达成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控告人与被执行人2020年01月03日达成和解协议。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2020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2020年12月15日四川高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三条不予受理;控告人上诉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2年7月22日申请高县恢复强制执行。
二、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5民初1628号民事裁定书枉法裁判证据如下:
(2020)川1525民初1628号民事裁定书依据2019年元月17日恢复执行裁定书不予立案。但事实是2019年元月17日恢复执行后2019年07月10日又终结本次执行;执行和解协议是2020年元月03日达成的,所以1628号裁定书依据不成立,引用法律条款错误。被控告人的行为给控告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控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于2024年2月19日向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院长申诉,至今没有得到回复。
综上,四川高县人民法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试行)》。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2024年08月09日通过高县信访局转交信访材料高县人民法院,现控告人逐级依法递交材料。控告人请求各级领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常实施。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信访局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访人:梁  斌
2024年08月19日
附:2020年元月3日和解协议和法院执行笔录
2019年1月17日恢复执行和7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
2020年12月15日高县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1525民初1628号、宜宾中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15民终88号
2022年7月22日申请高县恢复强制执行笔录。
高县法院申诉书邮寄证明材料

作者: 斌哥185    时间: 2024-8-21 13:45
现在静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复
作者: 炜哥    时间: 2024-8-21 23:35
发这里没用的
作者: 斌哥185    时间: 2024-8-22 07:16
炜哥 发表于 2024-8-21 23:35
发这里没用的

我知道,但程序必须依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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