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全力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续在全市范围内严查严管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获的酒醉驾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车辆号牌:川Q10***
被处罚人:雷某
违法时间:2024年8月27日23时33分许
违法地点:翠屏区岷江桥头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摩托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
酒精含量:101.17mg/100ml(血液检测)
处罚结果:罚款3000元、限制5年内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号牌:川Q11***
被处罚人:申某友
违法时间:2024年8月29日00时31分许
违法地点:叙州区叙府路东段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86mg/100ml(呼气检测)
车辆号牌:川Q0L***
被处罚人:兰某文
违法时间:2024年8月26日21时许
违法地点:翠屏区安康街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84mg/100ml(呼气检测)
车辆号牌:川Q52***
被处罚人:钱某金
违法时间:2024年8月25日2时15分许
违法地点:长宁县长宁镇天星村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204.52mg/100ml(血液检测)
车辆号牌:川QB6***
被处罚人:唐某
违法时间:2024年8月26日21时许
违法地点:南溪区南大路10公里200米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摩托车
酒精含量:82mg/100ml(呼气检测)
车辆号牌:川LRY***
被处罚人:史某光
违法时间:2024年8月20日19时52分许
违法地点:屏山县龙华镇屏龙路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酒精含量:77mg/100ml(呼气检测)
处罚结果:罚款195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3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酒醉驾的标准主要分为酒驾和醉驾两种:车辆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属于酒驾;如果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无证驾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六)驾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分。
来源:宜宾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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