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搭载他人从屏山县屏山镇君山大道火锅店外出发,到KTV唱歌并继续饮酒。
次日凌晨0时许,张某酒后又驾驶该车辆搭载他人回家,行驶到屏山镇金沙江大道“维芳医院”外路段时,撞倒涂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致涂某当场死亡。
经依法抽血送检,送检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57.5mg/100ml。经鉴定,涂某属严重头皮撕脱伤伴颅脑损伤致急性失血性死亡。
屏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接受调查,赔偿被害人亲属8万元。死者家属已对张某提起相关赔偿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