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
2024年5月6日,张某(化名)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且其本人及车辆无道路危险品运输从业资质的情况下,驾驶其本人电动三轮车从江安县购买烟花爆竹10件并非法运输至老翁镇某杂货店门市内进行储存。
2024年5月7日被老翁派出所查获,经现场清点非法运输、储存的烟花爆竹共计10件。
目前,张某已被长宁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2024年5月7日,老翁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邵某(化名)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本人经营的门市中及自家小车内存放烟花爆竹,准备用于个人销售。经现场清点,储存的烟花爆竹共计29件。
目前,邵某已被长宁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为民用爆炸危险物品,无论是生产、经营、运输,还是储存,都要经过许可,未经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运输、存储和销售烟花爆竹都是违法的,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极有可能引起自燃自爆,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人员财产巨大损失。长宁公安将持续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力度,对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如发现相关行为,请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竹海卫士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