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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城事] 负债1.39亿!宜宾又一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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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9 15:46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一案以联合竞选方式指定管理人公告


江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鉴于该案法律关系糅杂,涉及群体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在区域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企业基本情况

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6日成立,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等。公司注册资本8270.1344万元,实缴资本1000万元。 经破产申请人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初步统计,截至2022年8月,其自行申报的债务总额约1.39亿元,现可供执行的资产总额为6300余万元。该公司现未开展正常经营,无固定工作人员。

根据江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调查以及破产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一)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2269.60元,已被多家法院多个案件冻结;无网络资金、证券信息、车辆信息、保险信息等。(二)有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1、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江安县江安镇南屏大道西段南侧D地块的土地一宗[地号:511523206005GB00345,土地证号:江国用(2014)第5011号,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23326平方米,用途:商住用地,终止日期:2054年5月23日,他权证号:江他项(2014)第19号],该土地实际已修建为“俊屹.南国府”小区(含负一层车位-1-1至-1-285共计285个以及负二层车位300多个)。负一层该285个车位系原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合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抵押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合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享有优先受偿权。江安县人民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先后查封上述土地、车位。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江安县江安镇南屏大道西段南侧D地块“俊屹.南国府”小区项目负一层车库旁的有价值仓库约200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测绘公司实际测绘为准)该仓库无法办理产权证,但具有使用价值。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江安县江安镇南屏大道西段南侧D地块“俊屹.南国府”小区项目未出售的成套住宅31套、商业服务房201套,备案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100套,大部分房产系轮候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且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其中部分房产处置完毕。(三)其他财产信息:江安县人民法院扣留了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江安县易家搬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处的租金收入(每年18000元),该租金收入尚未提取。江安县人民法院扣留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刘某等人处的应收购房款,但第三人对被执行人延期交房、延期办证构成违约有异议,未协助提取。

以上情况主要来源于江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破产申请人及债权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具体实际情况以破产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准。

若需进一步了解债务人企业情况,请联系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易渡,办公室电话:0831-2639602。

二、本次申报条件

(一)采取联合竞选的方式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竞选,联合方式:宜宾中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1个社会中介机构联合1个已编入除宜宾中院外的其他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各地分公司视为同一中介机构)。

(二)参与竞选的机构应具备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房地产破产案件的执业经历、工作经验、成功实践等条件。入驻债务人所在地的常驻工作人员不少于10名(非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常驻人员不少于3名),各个关键环节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加工作人员数量,办公所需条件自行解决。

(三)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四)申报材料附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五)其他要求:根据《江安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江安县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援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相关精神,管理人印章及账户需在江安县境内雕刻和开户。

三、申报方式

如有意参加竞选,请于2023年3月17日12:00前将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联合竞选破产管理人申请书”、“担任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联合管理人承诺书”、“担任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声明”及“竞选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申报资料”提交或寄至本院指定联系人处(截止时间以提交或寄出时间为准)。

工作方案(一式八份)由申报联合体于评审当日现场陈诉时递交评审委员。

四、选任流程

(一)报名截止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根据初审情况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通过初审的联合管理人不足3家的,将通知报名机构后另行确定本案管理人选取方式。

(二)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本案评分细则(附后)对初审通过的联合管理人进行综合评定。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别独立进行评分,合计得分最高的机构作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合计得分第二的机构作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备选机构,出现应当更换管理人情形时,本院将直接指定备选机构作为新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1/2以上通过。如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形时,由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不记名投票,由得票超过1/2的机构作为入选机构。

(三)如提供不实或虚假材料竞选成为管理人的,由评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管理人资格;如因该条原因,被取消管理人资格的,不得再参与宜宾辖区法院以后破产案件的申报。

报名联系: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毕世富0831-2329924

案件咨询:江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易渡0831-2639602

监督电话: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室 代泽敏0831-2321673

邮寄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商贸路3号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附件:1.联合竞选破产管理人申请书

2.担任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联合管理人承诺书

3.担任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声明

4.竞选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申报资料

5.联合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基本条件及评分项目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6日


附件1:

联合竞选破产管理人申请书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登载的《关于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以联合竞选方式指定管理人公告》内容已知悉。经查证,***公司、我单位符合该公告规定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经与/所商定,联合参加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管理人的竞争。

特此申请。

**公司/ *****公司/

2023年3月 日 2023年3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指定电子邮箱:


附件2:

担任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联合管理人承诺书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登载的《关于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以联合竞选方式指定管理人公告》内容已知悉。***公司、***公司/所已正式联合竞选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若通过联合竞选成为了本案管理人,我们承诺如下:

1、*******

内容含:担任本案联合管理人后,将在债务人所在地自行解决设立具备办公条件的常驻办公场所及派驻人员数量。

2、*******

*******

特此承诺。

**公司/ *****公司/

2023年3月 日 2023年3月 日


附件3

担任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声 明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登载的《关于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以联合竞选方式指定管理人公告》内容已知悉。***公司、***公司/所已正式联合竞选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就关于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进行了自查,现就相关情况作出如下声明:

1、*******

2、*******

*******

特此声明。

**公司/ *****公司/

2023年3月 日 2023年3月 日


附件4

竞选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管理人申报资料

(样本)

联合竞选机构分别以机构实际情况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同时一并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申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报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基本条件一览表

申报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

基本条件一览表(格式)

实力规模

序号

姓名

类别

所属机构

是否参与本案

是否常驻

1

***

律师

***机构



2

***

注册会计师

***机构



3


出纳




从业经验

序号

案号

承办法院

收案日期

结案日期

备注

1

***

**法院

2022.01.01

2022.10.10


2

***





履职评价

序号

评价提供法院

被评价机构

评价时间

1




2




2、基本条件佐证材料

实力规模:人员证件信息,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数量、类别、执业经历、业绩、参加培训及相关证明材料;

从业经验:需提供破产案件终结类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类别分类提供(含证明破产案件已审结的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管理人事务的相关材料);

履职评价:履职评价文书。

3、申报机构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情况;

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并提交承诺书,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管理人,并将被列入本院管理人黑名单。


附件5

联合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基本条件及

评分项目

为规范以联合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工作,确保选出能够胜任破产案件工作的管理人,具体要求及评分项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规模实力

1、申报联合体共同拥有50名以上律师或注册会计师。

2、入驻债务人所在地的常驻工作人员不少于10名(非宜宾中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常驻人员不少于3名)。

(一)从业经验

申报联合体中至少1家机构需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房地产破产案件并结案的执业经历。

(三)履职评价

申报联合体以往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表现和审理法院的评价。需提供3个(含)以上不同法院的评价。

二、现场评分项

现场评分共计100分,其中工作方案陈诉50分,回答现场提问50分。申报联合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均应派员参加。

(一)工作方案陈诉:

申报联合体对本案的工作方案进行现场陈诉(限定在10分钟以内)。

(二)回答现场提问

申报联合体现场回答评审委员提出的问题(限定在10分钟以内)。

上述细则规定不明或未作规定的,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决定。

三、其他要求

(一)有意参与申报的联合体须按照基本条件进行自查,符合基本条件方可申报,且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须按时提供,如因材料提供不及时、信息不全面导致未通知到位、未列入候选等情况发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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