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珙县公安局珙泉派出所接到辖区一家服装店报警称,“之前在店里偷东西的女的,又来店里了!”派出所民辅警立即赶往现场。经了解,该女子曾在服装店内实施盗窃,店主在认出后报警,该女子听到报警后逃跑。
民辅警通过走访调查、调取监控视频等方式,确定该女子为彭某(60岁,长宁县人)。
经查,从2024年2月至今,彭某先后在珙县珙泉镇、巡场镇通过“顺手牵羊”的方式实施盗窃。
彭某家中堪称“进货现场”
皮鞋、外套、毛衣、不锈钢盆盆…… 通通“0元购”
各种服装店、皮鞋店 甚至路边地摊 彭某都不放过……
彭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彭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珙州卫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