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债权人陈小春的申请,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2024)川150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宜宾市清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过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2024)川1502破3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为宜宾市清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宜宾市清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6月14日前,向宜宾市清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清音路6号7楼;联系人:陈珏劲;联系电话:1337827261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最后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宜宾市清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宜宾市清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