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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 司法局介入调查“贵州一中学7两花椒过期被罚6.5万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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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4 08:26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6月27日,贵州毕节纳雍县羊场中学食堂7两花椒颗粒被认定过期,面临6.5万元处罚,引发网友热议。7月6日,纳雍县市监局维新分局称,其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校方不服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7月12日,纳雍县司法局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司法局已经介入调查,届时会公布结果。”
校方未提供过期花椒粒相关凭证

上游新闻记者在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纳市监处罚〔2022〕145号)上看到:“2022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检查,在纳雍县羊场中学校长某某某陪同下,依法对纳雍县羊场中学进行检查,在其食堂操作间内储物架上发现有已使用过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花椒粒1袋,外包装袋上贴有标签,标签上名称为花椒粒,生产厂商为贵州味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5月13日,保质期:3个月,配送日期为2021年6月3日,现场称重0.35Kg(7两,记者注),当事人未提供进购清单和进货备验记录。”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结合自由裁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纳雍县羊场中学)处以罚款人民币65000元。

中学0.35Kg花椒粒过期,被罚6.5万元 视频截图

对于市监局的处罚决定,学校老师向媒体表示,引发争议的花椒颗粒系工作人员临时自行采购,属于裸装的初级农产品,为避免包装袋破漏,于是将其放在食堂遗弃的分装袋内,市监局便以分装袋上原有的生产日期标签作为过期处罚的依据。羊场中学认为,市监局下发的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7月6日,纳雍县市监局维新分局局长张刚告诉媒体:“这是狡辩,证据方面,在学校财务那里没有(查到购买花椒的收支记录)账,学校说的话是不予采信的。这个是农商互联的预包装食品,不是散装的花椒,有证据支持,案件通过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法制核审。校方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据记者了解,市监局找供货商核实过,但核实结果未作公布。

申请行政复议后司法局介入调查

7月11日,纳雍县羊场中学知情人士向上游新闻记者透露:“7两花椒粒过期被罚6.5万元,校方已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7月12日,上游新闻记者向承担行政执法综合协调工作的纳雍县司法局求证,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司法局已介入调查此事,届时会公布结果。”

羊场中学

重庆执业律师聂炜昌告诉上游新闻记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从法律依据上看,纳雍县市监局的处理有法可依。不过,在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中,对食品违法行为作出处罚,除了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比如,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还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本案中,如果7两花椒确属于过期,处罚也应适当,与学校的违法行为相适应,而本案中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有过度之嫌。另外,如报道所述,学校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学校确能提供相应购买单据,证明这7两花椒粒不存在过期的情况,行政机关应该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

转自:大大头真不愁

作者:大大头真不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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