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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城事] 筠连养狗的一定要看!多部门发布养犬行为的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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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11-4 18: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筠连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筠连县公安局

筠连县农业农村局

筠连县卫生健康局

筠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进一步有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的

通 告





为有效规范城市养犬行为,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犬只饲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局设置的犬只定点免疫地点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犬只携犬只出户规定



犬只饲养人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绳),全程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广场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应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人同意;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犬只排泄



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违反该规定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四川省城乡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携犬人改正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文明养犬


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饲养人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放任不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筠连县公安局 筠连县农业农村局

筠连县卫生健康局 筠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1月4日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筠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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