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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315”典型案例!购窗帘生纠纷,拉横幅维权被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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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9 18: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购窗帘生纠纷   拉横幅维权被报警
消委会工作细   达成协议言和致谢

【案情简介】2021年4月29日,林女士在叙州区柏溪街道某商场某窗帘经营店缴纳了3000元的定金,订做了一批用于新家装饰的窗帘。但在安装后,林女士发现主卧和儿童房安装使用的效果与方案设计展示的效果差别大,安装存在质量瑕疵,要求商家按照展厅展示效果整改,如果整改达不到该效果,就退货退款。商家不同意,以在订购窗帘时并未明确为借口,并告知林女士要达到展厅展示效果需另外加钱。林女士和商家及商场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后,林女士于2022年3月4日 在商家店铺拉横幅维权,商场方以扰乱商场秩序为由报警,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调查后,建议林女士到区消委会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林女士于2022年3月4日下午投诉到宜宾市叙州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处理过程与结果】宜宾市叙州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该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得知林女士投诉的情况属实后,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的分析,消费者和经营者认识到了问题的关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收回不满意的窗布,满意的窗布林女士签收,并承诺五日以内退还林女士购窗帘款定金1000元整。随后,双方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消费者权益得到了保护。

【案例评析】本案是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购买一些生活所需品,会签订定金或订金合同。因此,要弄清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合同应遵循如下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二是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民法典》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三是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本案中,林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的是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林女士有权要求商家加倍退还定金。但,本案属于瑕疵履行,因此定金退还的金额,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林女士维权了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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