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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言网语] 下班后不想跳舞被辞退,因父去世请假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退?如此“规范”需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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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1-27 12:43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原标题:“顶撞领导”就辞退?如此“规范”需反思!

“已经下班了,还得跳个舞?”

“合理说明情况也叫顶撞?”

“杭州所有单位年会不是取消了吗?举报!”

1月25日,一则#女员工不想跳舞被辞退#的话题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榜。近日,杭州的王女士晚上9点才下班,可领导不让她走,让她跳一会儿舞。因为公司马上开年会,需要排练节目。王女士很疲惫,直接回了家。领导向上汇报此事,王女士在微信群里提建议“事情能否提前安排,不要临时通知”,被公司认为顶撞上级。王女士选择了辞职,但是事后,公司发布了将王女士辞退的公告。

上引部分网友的留言颇为犀利。公司辞退员工有法定的条件和限制,因为员工拒绝跳舞就辞退,这样做合理吗?问题的症结何在?我们不妨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冷静分析。

“下班后跳舞”对员工来说属于本职工作还是额外要求?据报道,王女士供职的公司是一家美容机构,跳舞显然不是“主业”,应该属于公司在员工本职工作之外组织的文娱活动,或者叫企业文化建设。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据王女士介绍,当天她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才下班,按说这已经超过了国家标准,下班后还要求“加班跳舞”,显然属于额外要求。在本属劳动者休息时间段内安排员工参加公司活动,其合法性本就存疑,还以员工拒绝为由将其辞退,是否有些过了?

将“不得顶撞领导”写入公司规定是否恰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内,也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都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被辞退,根据公司的“辞退公告”,一条理由就是“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规范”。王女士究竟是怎样“顶撞”的领导呢?好在是信息时代,“有图有真相”不难做到,根据聊天记录,王女士的言语相当冷静——“事情能否提前安排,不要临时通知”。根据常理判断,这样的语言应该在正常沟通的范围之内,并无明显语言暴力。而公司管理人员与她谈话,要她“完全服从管理”“不在工作群发言”,这样的要求反而显得有点不合常理了。

开年会跳舞本属公司工作之外的文娱活动,却非要上“公司规范”的“纲”,采取辞退这种严厉手段,显然有些偏颇。退一步说,就算这家公司的“行为规范”里真有“不得顶撞领导”的明文规定,这样的规定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公司是否就可以据此说是“依照劳动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恐怕也还值得探讨。劳动法虽然规定员工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但同时也有大量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如果规章制度与这些法律规定存在抵触,它的效力如何,也需要打个大大的问号。

结合这两天同登微博热搜榜的“因父去世请假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退”的新闻及判决,如何在制度建设和执行中更好地体现人性化,恐怕仍是很多用人单位需要深思和解决的大问题。

【新闻链接】女员工下班后不想跳舞被辞退?公司:她在微信群顶撞领导

1月25日

两则员工被辞退的新闻

双双登上微博热搜






王女士今年36岁,在杭州一家健康管理公司的下沙门店做美容师。

1月中旬的一天,在连续工作12小时后,王女士于晚上9点下班。

可领导不让她走,理由是公司马上开年会,需要排练舞蹈。

但王女士很疲惫,而且跳舞一事也没有提前通知,她就直接回家了。

门店主任随即向上级汇报此事,上级借机询问:下沙门店的舞蹈练得怎么样了?

看到这里,王女士在微信群里提了一条建议:

做什么事情之前,最起码要合理安排时间,不要临时通知。这样折腾下去,人都要倒下生病的。

门店主任回复道:

你都会啦,挺聪明,向你学习,我们笨,学得慢,没事,我们自己练。

王女士反驳道:话中带话,就不好了。

第二天,王女士去门店上班时,被门店经理叫去谈话。

经理提出要求:王女士可以留在下沙门店,或调去其他门店,但不管去哪里,都要服从领导安排。

“不准有怨言,不准在群里发言,不准有任何意见。”

无奈之下,王女士选择辞职。

没想到,公司在她辞职后,发布了一条出人意料的辞退公告。

公告上列明了3条辞退理由:

1、对顾客不负责任,服务顾客一半时,到下班时间就要走。

2、年会节目排练抱怨,不服从公司安排,在群内顶撞门店主任。

3、平日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规范。

“我就很好奇,我是辞职,为什么出了一个辞退公告。”

1月25日晚,记者了解到最新情况,王女士已决定起诉。

陆云生系上海某物业公司员工。

2020年1月6日,陆云生因父亲生病向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了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

第二天,陆云生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

2020年1月14日,陆云生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

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陆云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内容为:

陆云生同志,你于2020年1月5日向公司提出1月6日-1月13日的事假申请。

根据《公司考勤管理细则》的规定,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的,需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但你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

即使扣除3天丧假,你的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标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有鉴于此,公司现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你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1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自1月31日起解除。

2020年3月27日,陆云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69.06元。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公司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

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

本案中,陆云生因父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

陆云生主张其父于2020年1月7日去世,于1月12日火化下葬,并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故,陆云生所请1月6日至1月13日的事假在1月7日后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事假丧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陆云生实际只请了两天事假。

考虑到陆云生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亦耗费较多,陆云生请事假两天,属合理期间范围。在此情形下,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尽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

1月14日不在请假期间范围,陆云生未按时返岗,可认定为旷工,但公司以未经批准即休事假2天及1月14日旷工合计旷工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另,陆云生因其父病危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事假申请,已履行完毕请假手续,公司的主管和小区物业经理已在请假单申请上签字,但迟至当日下午才将陆云生的请假申请提交集团公司审批,并于次日才告知陆云生请假未获批准,故陆云生1月6日的缺勤行为,系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无故旷工。

陆云生缺勤的期间涉及6个应出勤日,扣除3天丧假,陆云生实际只旷工2天,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故无论从何种角度考量,公司均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赔偿金。经核算,陆云生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197.5元。

一审法院据此并结合陆云生工作年限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的金额在一审法院核算范围内,陆云生未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公司应支付陆云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回老家为父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本案中,公司以陆云生旷工天数累计达到三天以上(含三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应审视陆云生是否存在公司主张的相应违纪事实。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陆云生工作做二休一,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其请假日期为1月6日至13日,其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

首先,关于2020年1月6日至13日,陆云生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请假手续,其上级主管李建和吴辉予以签字同意,然,其领导迟至下午才报集团公司审批,次日才告知陆云生未获批准,故一审认定陆云生1月6日缺勤系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旷工,并无不当。

1月7日陆云生因公司未准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办理丧事,至此,事假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丧假事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陆云生实际事假天数为2天,至于此2天事假是否应获批准,纵观本案,陆云生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至于公司对陆云生父亲去世及火化下葬时间存有异议,本院认为,包括陆云生老家安徽在内的中国广大农村仍有停灵的丧葬习俗,而相关村委会证明显示的陆云生父亲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尚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故本院对公司之主张不予采纳。

其次,至于2020年1月14日,该日不在陆云生请假期间范围内,公司认定该日为旷工,并无不当。

综上,陆云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系违法解除。关于陆云生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不再赘述。一审认定公司应支付陆云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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