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加载中...

宜宾零距离网络

版块导航

宜宾生活
酒都眺望消费维权宜宾政事乐玩宜宾招聘求职闲聊杂谈商家发布相亲交友房产城建律师在线封面人物逗猫惹草
办公室
事务板英联俱乐部休息室其他版块
查看: 79893|回复: 2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宜宾城事] 宜宾一单位对法院通知书视而不见,拒不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被罚款10万元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1-30 09: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基本案情

缪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川1523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由张某某、刘某偿还缪某某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该调解书生效后,张某某、刘某未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缪某某于2018年7月9日向江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张某某、刘某银行存款6000元支付缪某某,并向江安县某某中心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张某某、刘某在该中心的补偿款64040元,因该补偿款尚不具备发放条件,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缪某某了解到该补偿款现已具备发放条件,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随即向江安县某某中心调查核实,但该中心已将本院冻结的补偿款支付张某某、刘某。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向江安县某某中心发出《限期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该中心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如数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64040元,但该中心对该通知书视而不见,拒不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也未回复说明理由。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川1523司惩8号罚款决定书,对江安县某某中心处以罚款10万元。之后,该中心积极配合法院如数追回向张某某、刘某支付的补偿款64040元,并向法院承认了错误,深刻检讨,法院对其罚款减免了一部分,剩余罚款及时向法院缴纳,本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义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协助单位擅自处分法院查封、冻结财产,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单位处以罚款处罚,促进案件执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

法官寄语

建设法治中国,树立司法权威,不仅仅需要司法机关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需要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无条件及时办理,不应当无故拖延、擅自处理,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就是为了让敬畏法律、履行裁判文书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

来源:宜宾中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