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具有药用进补价值的陈旧观念一直存在,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打击贩卖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制品犯罪刻不容缓。近日,翠屏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熊某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熊某表示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 4月,宜宾某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坪连锁店负责人熊某以7元每克的价格从四川宜宾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无“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专用标”的炮山甲 100克,在其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金坪镇交通路的药房销售。从2018年4月至案发,熊某共销售炮山甲38克。
经鉴定,送检的炮山甲均为穿山甲属(Manis)动物制品。穿山甲属(Manis)所有种均属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非法出售国家I级重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被告人熊某案发后自首,且在诉讼中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熊某当庭表示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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