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兴文县人民政府颁发了“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明确指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为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此期间,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止4月20日,周家镇共发现野外违规用火案件5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2起,行政拘留3人、罚款4人。 1、2021年2月19日,周家镇新塘村村民王某,其在明知兴文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森林防火命令的情况下,仍然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内使用其打火机点燃地里秸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已被兴文公安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2021年3月28日,周家镇洛浦村村民王某,其在明知兴文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森林防火命令的情况下,仍然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内使用其打火机点燃地里枯竹枝,过火面积达到五百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已被兴文公安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3、2021年4月13日,周家镇石屏村村民陈某,其在明知兴文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森林防火命令的情况下,仍然在石屏村三组林区内使用明火焚烧杂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已被兴文公安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4、2021年2月13日,周家镇周家村村民熊某在知晓兴文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下,仍然在森林防火期内在周家村五组林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现已被兴文公安处以罚款处罚。
5、2021年2月14日,周家镇周家村村民谢某在知晓兴文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下,仍然在森林防火期内在周家村六组林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现已被兴文公安处以罚款处罚。
6、2021年2月17日,周家镇新塘村村民陆某,其在明知兴文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森林防火命令的情况下,仍然在新塘村3组林国田(小地名)老屋基场坝里(距离林区边缘1米)焚烧堆放好的蚕桑树枝桠。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已被兴文公安处以罚款处罚。
7、2021年4月7日,周家镇周家村村民周某,其在明知兴文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森林防火命令的情况下,仍然在周家村8组自己租用的田地(距林区约30米)里使用其打火机点燃地里枯竹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已被兴文公安处以罚款处罚。
希望广大村民引以为戒 自觉做森林防火宣传者、文明用火执行者 安全扑火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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