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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5日23时17分许,蒋某某与朋友喝酒后,不听劝阻,一意孤行驾驶川Q11***小型轿车,由宜宾市翠屏区兴盛路方向经顺达街往振兴路方向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川Q9V***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经十字路口时未减速,宜宾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交管三大队依法认定:当事人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本次事故中,由于两轮车驾驶员王某某正确佩戴了安全头盔,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头盔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驾驶员仅受轻伤。
#交警提醒#
心中牢记安全责任,酒后驾车风险高,亲人盼你平安回家。两轮车上路请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关键时刻真能保命!
来源:宜宾交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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