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使得社会服务的方式和途径不断优化。然而,随着互联网融入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必须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近日,叙州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两起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相关单位被依法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7月28日,叙州区公安分局双龙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镇某酒店的WiFi设备未采取网络安全保护的技术措施。经查,该酒店安装WiFi供来店客人和家人使用,仅凭张贴的密码即可自行链接WiFi,有极大网络安全隐患。 7月22日,叙州区公安分局金沙江大道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进行检查时,发现某电竞酒店未按规定设立网络安全制度。经查,该酒店对于网络安全的管理上没有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也没有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同样存在极大网络安全隐患。
提供上网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咖啡、茶馆、酒店、宾馆、商场、超市、歌厅、足疗室、等经营场所,企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需要做好以下工作,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互联网提供企业和场所运营主体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应提交联网相关信息资料(如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 联系号码、网络提供商和无线上网设备提供商等)。经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后,不履行备案职责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公安机关负责对相关场所落实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法制大队、网安大队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叙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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