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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315”典型案例!购物场所被抓伤,消协调解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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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9 19: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购物场所被抓伤 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

筠连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熊女士来电投诉称,13岁的女儿张某在筠连县某副食店消费时,被该店老板的猫抓伤了,但是商家拒绝承担全额医药费。熊女士希望通过调解,商家能够承担诊疗和接受疫苗注射的所有费用1695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因熊女士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未成年的维权由监护人进行代理。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与熊女士取得联系并详细了解事情经过。熊女士就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及注射费用未与商家达成一致。商家的理由是张某在注射狂犬疫苗时未通知其到场,对于医疗费用存争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此,消委会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耐心讲解,因狂犬疫苗注射的最佳时效为受伤后24小时内,消费者未通知商家前去接种疫苗属于应急处理,疫苗的接种种类是根据接诊患者被抓咬伤程度进行接种,该费用为正常费用。

经过多次调解,最后商家已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承担了诊疗费用1695元。熊女士及商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赔偿费用当场收讫。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消费者接受服务导致人身伤害的消费纠纷。

本案中,经营者是清楚要在本次纠纷中应承担责任的,只是对于诊疗费的金额,存在质疑。对此,筠连县消委会工作人员仔细地给商家分析和说明,最终消除了商家的质疑。张某到副食店进行消费,经营者应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张某被副食店的猫抓伤后,商家应在第一时间将其带去医院进行处理,以防止错过最佳处理时间。对于家属紧急处理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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