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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川1528强清1号
本院根据兴文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2024)川1528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兴文县恒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指定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对兴文县恒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兴文县恒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且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有关事项,并按清算组要求的格式填报债权申报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
二、兴文县恒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三、兴文县恒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并应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账册、印鉴、证照、职工名册等资料,如实陈述公司税费缴纳情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费用缴纳情况,并提供相应资料。拒不移交导致公司无法全面清算,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清算组处理事务的通讯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商贸路东段8号附9号,联系人:林彦宋,联系电话18583110824。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来源:兴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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