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5日期间,被告人孙某多次在珙县巡场镇辖区范围内向吸毒人员袁某某、李某某、杨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94g。
2023年3月9日,珙县公安局民警在孙某位于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家中搜出毒品海洛因0.8克。
二、2023年9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为向张某(另处)购买毒品,从珙县巡场镇矿山医院乘坐网约车前往重庆市,约定在重庆市永川区桂山路益才驾校公厕附近交易。
孙某于当日15时许到达,以5万余元现金向贩毒人员张某购买毒品海洛因42.716克,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法庭根据质证后的相关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