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3、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10、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1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12、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未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
13、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14、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
15、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
16、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