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加载中...

宜宾零距离网络

版块导航

宜宾生活
酒都眺望消费维权宜宾政事乐玩宜宾招聘求职闲聊杂谈商家发布相亲交友房产城建律师在线
办公室
事务板英联俱乐部休息室其他版块
查看: 106848|回复: 1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热点聚焦]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我为何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3-4 15:58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出,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朱列玉接受中国城市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将醉驾行为列入犯罪进行打击,以保护醉驾者自己的生命和无辜路人的生命。但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仍在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酒驾、醉驾具有反复性、顽固性、长期性的特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2022年以来小型客车驾驶人酒驾、醉驾违法犯罪约占查处量的70%,摩托车驾驶人约占29%,小型客车驾驶人酒驾、醉驾导致的致人伤亡交通事故也在此类事故中占比最高。

“从近十年的数据可以看到,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现实已偏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因此建议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朱列玉说。

“需要注意的是,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朱列玉解释,“恰恰相反,在限制刑法的适用的同时,建议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完善公安机关对酒驾、醉驾行为作出行政拘留、罚款以及暂扣和吊销驾驶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的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措施带来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资格剥夺效果,可以起到与拘役刑、罚金刑相近的社会效果。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可让法律多一份人情和温度,也可以极大地降低犯罪率,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朱列玉分析认为,醉驾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与刑罚处罚带来的后果不成比例,不符合《刑法》关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因醉驾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后,除了需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一系列附带的不利后果。如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特定从业者如律师、医师等的执业资格被吊销。”朱列玉说,虽然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范围限定在拘役及罚金,属于轻罪。但是其给行为人带来的影响是全面的、长远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短时间内将会坐牢、失业,在此后的日子里就业权也将受到严格限制。不仅如此,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凡是受过刑罚的人,其子女在报考公务员、警校、军校或在安排关键、重要工作岗位时,难以通过有关的材料审核。

此外,朱列玉还谈到几个观点,醉驾不分情节一律入刑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深度醉酒后驾车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责,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从重处罚不准缓刑,酒后驾车行政拘留10至15天并重罚,酒后驾车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准重新拿证。

对于“酒后驾车行政拘留10至15天并重罚”的观点,朱列玉解释说:“饮酒驾车的行为不应区分行为人驾驶的是营运机动车还是非营运机动车,而应统一采取行政拘留10至15天,并处以5000元甚至更高金额的罚款进行重罚。这既可以保障法律的公平实施,也增强了对酒驾行为的惩治力度。”

记者:王楠
转自:中国城市报
作者:中国城市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