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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图片来源网络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以来,被告人覃某明知何某、田某等人为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帮助,仍然提供本人及谢某的银行卡并直接参与支付结算。截至案发时,被告人覃某使用本人银行卡支付结算1320余万元,使用谢某银行卡结算1880余万元,共计为他人支付结算3200余万元。被告人谢某明知被告人覃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188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相应判决。
法官提醒
广大人民群众要进一步提高警惕,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更不能因贪图小利出售或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QQ、支付宝等账号,从而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否则,一旦构成犯罪,将会被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丨兴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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