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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精神,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970元(每日91元)。(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21元。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通知自2022年5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止。2022年4月1日至文件施行之日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本通知执行。2018年8月2日市政府发布的《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18〕9号)同时废止。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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