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个道理已经深入人心 而作为一名营运车司机 酒后驾驶那就更是不应该了 但是,总是有人明知故犯
9月29日晚,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汪家派出所在汪家镇三桂村路段开展常态化夜查,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筑牢双节期间道路交通安全。
当晚21时30分,一辆车牌号为川AAN***9的小轿车在临近检查点时,车速明显缓慢不前,形迹可疑,执勤民警立即将车辆拦停,对车辆进行检查。面对民警的询问,驾驶人神情紧张,随后执勤民警对驾驶人进行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32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驾驶人杜某某所驾驶的川AAN***9车辆的使用性质是预约出租客运,属营运车辆。据杜某某交代,今年5月底,他在成都买了车,因为要跑滴滴挣钱,便把车注册成了营运车辆。杜某某此次驾车回老家(汪家镇)是陪父母过中秋节,在饭桌上喝了一瓶啤酒后,他感觉自己是清醒的,不会有影响,所以冒险驾车上路。
随后,民警对杜某某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杜某某对自己的酒后驾驶营运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杜某某因酒后驾驶营运车被我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后开车 有人因此丢了工作 有人为此失了性命 酒后出行选择有很多 代驾、打车、家人朋友接送等 …… 千万不可心存侥幸酒后驾驶 牢记:守法才是安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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