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城区道路(含人行道)及停车位线外乱停乱放的;
(二)无牌、无证、未购买保险的;
(三)驾乘二轮、三轮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
(四)二轮、三轮车逆向行驶、闯红灯、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的;
(五)二轮、三轮车超员、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非机动车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装置的;
(七)非法改拼装的等交通违法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拖移、扣留车辆,严格采取督促办牌、办证、购买保险、驾驶证记分、罚款等措施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公安民警执法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整治期间,对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必须在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现场消除安全隐患后予以放行。
违规加装遮阳伞、雨棚的,宣传教育阶段一律自行拆除,现场消除安全隐患后予以放行;集中整治阶段及以后对违规加装遮阳伞、雨棚的一律按照《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30元罚款并对违规加装的遮阳篷伞、雨棚当场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