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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宜宾10名司机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遭逮了 [打印本页]

作者: 爱吃串串香    时间: 2021-4-3 13:18
标题: 宜宾10名司机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遭逮了

近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了10则行政处罚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叙运政罚[2021]第024号


当事人曾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02月23日10时左右驾驶川Q5B784号比亚迪牌小轿车搭乘1名乘客,从翠屏区三官楼应用滴滴平台接单,送往宜宾高铁西站,并通过滴滴出行网约车服务平台收取1名乘客乘车费用9.02元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宜宾市叙州区运管所决定给予当事人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叙运政罚[2021]第26号


当事人杨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02月23日10时左右驾驶川QYS138号大众牌小轿车搭乘1名乘客,从凯尔顿豪庭酒店载到高铁西站,应用滴滴平台收取车费14.15元车费用。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宜宾市叙州区运管所决定给予当事人杨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叙运政罚[2021]第31号


当事人张某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03月02日上午10时左右驾驶川Q3026Y号现代牌小轿车搭乘1名乘客,从酒都路北附近载到叙州区高铁西站,应用滴滴平台收取车费15.93元车费用。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宜宾市叙州区运管所决定给予当事人张某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叙运政罚[2021]第33号


当事人舒某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03月03日上午10时左右驾驶川Q616L7号东风日产牌小轿车搭乘1名乘客,从叙州区县二中附近载到叙州区高铁西站,应用滴滴平台收取车费22.21元车费。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宜宾市叙州区运管所决定给予当事人舒某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叙运政罚[2021]第34号


当事人文某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03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驾驶川Q681U8号大众牌小轿车搭乘1名乘客,从宜宾市中医院载到叙州区高铁西站,应用滴滴平台收取车费6.69元车费。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宜宾市叙州区运管所决定给予当事人文某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叙运政罚[2021]第35号


当事人张某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03月15日15时50分左右驾驶川Q39G33号车,车上载有2名乘客 ,由翠屏区菜坝至叙州区高铁西站,乘客通过滴滴平台与张乾旺联系。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宜宾市叙州区运管所决定给予当事人张某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叙运政罚[2021]第36号


当事人何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03月15日15时左右驾驶川Q8137C号车,由翠屏山路与西环线交叉口搭载1名乘客至叙州区高铁西站,并通过滴滴平台收取乘车人8.02元乘车费用。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宜宾市叙州区运管所决定给予当事人何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叙运政罚[2021]第38号


当事人君某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03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驾驶川Q5360T号车,车上载有2名乘客由酒圣路载到高铁西站,应用呼我出行平台收取车费16.84元车费。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宜宾市叙州区运管所决定给予当事人君某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叙运政罚[2021]第39号


当事人曹某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03月22日上午11时左右驾驶川Q56C67号车,车上载有1名乘客由翠屏区长江之滨载到高铁西站,并通过滴滴出行网约车服务平台收取车费10.07元车费。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宜宾市叙州区运管所决定给予当事人曹某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叙运政罚[2021]第40号


当事人林某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03月22日上午10时左右驾驶川Q292U0号车,车上载有1名乘客由酒圣路载到高铁西站,应用滴滴平台收取车费21.91元车费。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宜宾市叙州区运管所决定给予当事人林某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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