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23时许,珙县公安局曹营派出所民警巡逻工作中,发现两名男子正在河内捕鱼。见此情形,民警立即制止,并在现场挡获手电筒、钓鱼箱、电鱼工具、鱼类18条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木蛙15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让河流休养生息
为子孙后代造福
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共同维护绿水青山
素材:珙县公安局曹营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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