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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张三在借条上签了字,承担的责任可不一样哦! [打印本页]

作者: 皓锦律师    时间: 2022-8-22 15:15
标题: 张三在借条上签了字,承担的责任可不一样哦!
案情简介一
2022年6月,张三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李四借款20万元,约定2022年年底前还清,张三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但是借款到期后,张三并没有按照约定归还。
借款到期后,李四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偿还借款。
张三应承担何种责任呢?



皓锦说法
张三与李四之间属于自然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向张三提供了借款20万元,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借款到期后,张三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二
2022年6月,张小三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李四借款20万元,约定2022年年底前还清,张三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但是借款到期后,张小三并没有按照约定归还。

借款到期一年后,李四诉至法院要求张小三、张三偿还借款。
张三应承担何种责任呢?

皓锦说法
张三在担保人处签字,系为张小三提供担保的行为。因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张三的保证行为属于一般保证。

但李四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一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张三的保证期间经过,其保证责任免除,张三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三
2022年6月,张小三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李四借款20万元,约定2022年年底前还清。但是借款到期后,张小三并没有按照约定归还。

故李四找到张小三的父亲张三,要求张三在借条下方空白处上签字。

后李四诉至法院要求张小三、张三偿还借款。
张三应承担何种责任呢?

皓锦说法
本案中,张三辩称:其在欠条上签字,仅仅表明对借款事实的知悉,并没有为欠款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本案中,张三不承担还款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行为时有发生。多数当事人碍于身份关系、情感等原因,不签署借条或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未写明借款细节内容,导致债权实现存在一定困难。同时,如果签字人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就不要在担保人处签名或书写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等字样,否则很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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