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
珙县公安局巡场派出所
接到某矿区工作人员报警称
其矿用设备被盗
接到报案后
巡场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通过走访调查、调取监控视频
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
并将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嫌疑人指认现场照片
经讯问得知
4人借了一辆货车
先后两次进入该矿区盗窃
共盗窃了斗车2个和割煤机1台
▲嫌疑人指认现场照片
犯罪嫌疑人罗某、冷某、吴某、姚某4人
对盗窃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现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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