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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宜宾一物业擅自断电,法院判了! [打印本页]

作者: 阿宾    时间: 2023-9-12 21:03
标题: 宜宾一物业擅自断电,法院判了!


法律普法


水和电已成为生产生活的必备条件,那么物业公司是否有权通过停水断电的手段催缴物业服务费呢 ?


近期,南溪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因断电产生的经济损失。


本案原告为一商铺经营主体,租赁某小区一楼商铺用于经营性维修服务,被告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在被告进入该小区从事物业服务后,双方就缴付商铺物业费、电费发生争议,被告便对该商铺实施了断电行为,原告曾因停电纠纷多次报警,但仍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南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承租方,享有正常用电的权利,而物业公司并非供电单位,无权擅自停止电力供应,应当通过诉讼等途径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对案涉商铺进行断电的行为存在过错,也势必影响该商铺正常经营。最终,南溪区法院酌情判决物业公司向原告支付断电期间的部分损失。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已明确,业主不及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并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但是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因此,物业公司擅自断水断电是违法行为,造成业主损失的,甚至还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南溪区法院


作者: LilyH    时间: 2024-2-19 23:48
晓得了
作者: LilyH    时间: 2024-2-19 23:48
知道了
作者: LilyH    时间: 2024-2-19 23:49
晓得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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