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屏山某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张贴的《医疗服务及基本药品价格一览表》上挂号费的标示收费标准为2元/次,执法人员调取该诊所的医保系统结算数据,数据显示当事人收取的挂号费为10元/次。当事人涉嫌未按标示价收取挂号费。
经查,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开始从事诊疗服务,从2022年1月起,根据国家药品相关指导价格和行业服务收费标准,当事人制作《医疗服务及基本药品价格一览表》并在其诊所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显示挂号费栏目的收费标准为2元/次。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当事人对挂号费项目的实际收费标准为2元/次。2022年8月份起,该诊所启用银海医药通支付结算系统,该系统上挂号费栏目根据大数据推送生成的挂号费为10元/次,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收费标准进行人工修改。当事人认为该系统价格不能修改,从2022年8月1日起,未按公示价2元/次,而是按系统自动推送价10元/次收取顾客挂号费。截至案发,当事人按照10元/次的标准收取顾客挂号费439次,共4390元,违法所得共351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2023年3月10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12元(大写叁仟伍佰壹拾贰元整);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