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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州区居民“两病”“门特病” 用药医保政策
一、两病用药医保政策 1.“两病”是指的哪两种疾病?
答: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
2.如何才能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医疗保障待遇? 答:已办理“两病”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定点医院或村卫生室直接报销。对患有“两病”但未办理备案的,在区内定点公立医院备案后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3.“两病”门诊用药怎么报销? 答:“两病”报销不设起付线。对“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和村卫生室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高血压最高支付限额200元/人/年,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人/年,同时认定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4.非联网结算“两病”门诊用药费用需要哪些报销资料? 答:“两病”患者在市外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产生的符合“两病”报销范围的药品费用未联网结算的,应在次年3月底前到参保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药品费用,办理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发票、处方、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二、门诊特殊疾病用药医保政策
答: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医院为宜宾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叙州区有宜宾市第六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三中医医院、宜宾市工人医院、观音镇中心卫生院、宜宾市叙州区精神病医院),其中肝豆状核变性病、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需在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认定,认定时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或参保缴费凭证,按要求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等相关疾病资料。答:参保居民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宜宾市一级及以上联网定点医院(含未定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其中,第三类病种(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相关检查及治疗除外)治疗机构需为宜宾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肝豆状核变性病、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的治疗机构需为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答: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确需市外就诊,其中市外、省内需到三级及以上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并联网结算,省外需到三级及以上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方可报销,其中高血压、糖尿病、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五个病种可联网结算。9.认定了门诊特殊疾病,是否需要每年进行续期确认?答:肺结核病、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享受期为1年,其余46种门特病种均为5年。在享受年限内,可以直接享受报销,对于已经超过了享受年限的病种,需要重新提交相关资料认定。10.非联网结算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需要哪些报销资料?答:参保居民在省外三级及以上定点医院产生的符合“门特”报销范围的药品费用未联网结算的,应在次年2月底前到叙州区医保经办窗口或参保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申报,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发票、费用清单、处方、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若发票上有费用明细和对应价格的,则可以不用提供费用清单)
来源:叙州区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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