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白某,女,43岁,江苏省宜兴市人,现在泸州市某企业工作,系无症状感染者陈某的密切接触者。
7月18日至24日,白某与无症状感染者陈某同在上海参加培训。7月24日9:30,白某搭乘厦门航空MF8857航班从上海返回泸州,12:10抵达泸州;12:20,乘车(川E46332)前往公司(江阳区黄舣镇裕兴路)办公;20:00左右,在同一地点公司宿舍休息。
7月25日凌晨3:00,被通知流行病学调查,被转运至江阳区集中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同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7月27日,进行例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7月28日,进行例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7月29日下午,进行例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7月30日凌晨1:03,被泸州市人民医院临床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遂被泸州市传染病医院收治;16:00,经省市新冠肺炎诊疗专家组联合会诊,订正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