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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3日16时22分许,周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宜宾市长宁县金枝丫方向经县政府往老农贸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县政府路口处时,在转弯过程中与由潘某某驾驶的川QA***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及上述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现场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民警进一步查询发现,周某某于2021年7月6日,曾因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长宁交警 依法认定,因当事人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规定通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依法对周某某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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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侥幸心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来源:宜宾交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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