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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言网语] 检方将以虐待罪起诉“把12岁女孩打成植物人”继母,女童生父:她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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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6 10:30 来自零距离APP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贾天荣

2020年5月,山西怀仁一12岁女孩朵朵(化名)被继母王某殴打后因头部严重受伤昏迷,被送到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随后,医院在诊治后报警。2021年1月5日,朵朵父亲刘先生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案发至今已7个月,朵朵仍处于半植物人状态,如今检方将以虐待儿童罪起诉前妻王某,但他认为王某属于“故意伤害”,希望其能受到法律严惩。

12岁女童遭继母虐待,父亲:此前就曾发现多次殴打

刘先生告诉记者,2020年5月,他接到朵朵继母王某的电话,称朵朵昏迷脑出血,正在大同三院抢救,得知此事,他当即就从北京坐车赶回老家。

问及女儿如何受伤,王某称是凌晨叫朵朵起来喝水,从床上掉下来摔的,摔到茶几上了。但这一说法却让刘先生在看到女儿的伤后产生怀疑,刘先生回忆,看到病房中的朵朵后,发现她“面部全是青的,就像被打的那种伤,前胸全是伤疤,下体和大腿内侧全是溃烂的一块一块的,后背和屁股上的血痂差不多10公分到15公分”。

病床上的朵朵

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书显示,朵朵的“硬膜下血肿、弥漫性脑肿胀、大面积脑梗死;肺部感染,多处皮肤破溃体感染,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贫血(重度),外伤性癫痫”。

随后经民警初步调查,王某承认经常殴打朵朵。刘先生表示,在这以前,他就曾因为发现王某打朵朵和其离过婚。刘先生和王某相识于2013年,两人都离异单身且带着孩子,相识后互相印象不错,便走到了一起。

此后,刘先生和王某去北京工作,各自的孩子一直在山西读书,由王某姐姐带着,只有在过年时才能见到。2018年,王某辞去北京的工作回到怀仁,开始照看两个孩子。

图说:朵朵受伤前

但2018年年中,因老家的热水器坏了,刘先生的朋友去帮忙修热水器时偶然发现了王某在打朵朵,和其吵了几句就把朵朵带走。得知此事的刘先生请假赶回老家,却发现王某带着儿子出门旅游了。

一气之下,刘先生决定与王某协议离婚,并将朵朵带回了北京。但后来,王某不断地来北京向自己和孩子认错,又在王某家人的劝和下,两人和好,重新一起生活。

2020年正月,刘先生再次发现王某有打骂朵朵的行为,他和王某产生矛盾,甚至还打了起来:“她把我手上都咬掉一块肉。”但随后两人经过民警教育,互不追究。

直到再次事发,已经是5月,刘先生在ICU看到了满身伤痕昏迷不醒的朵朵。5月17日,王某因涉嫌虐待罪被警方执行强制措施。

女童父亲:希望王某受到严惩

案发至今已经过了7个月,如今朵朵被接到了北京治疗和照顾,刘先生告诉记者,目前朵朵生命体征各方面还比较稳定,但已经属于半植物人状态:“她现在生活不能自理,也说不了话,没有意识,需要家里两三个人来照顾。”



刘先生透露,现在朵朵正在做肢体康复,但医生表示康复的希望不大:“因为她是脑丘体损伤严重,估计活不了几年。”

据了解,检方将以虐待儿童罪起诉王某,但刘先生表示,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量刑有差别,他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希望其受到法律严惩。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了解到,《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专业律师:同时涉嫌故意伤害和虐待,应该数罪并罚

关于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应该如何区分?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菊律师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的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虐待罪的主体在刑法有特殊规定,即要求是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

二、 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虐待罪的主观上要求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使被害人遭受痛苦。但这种痛苦通常不会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行为人并不追求也不放任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便虐待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也不是某次虐待行为直接导致的,而是长期虐待的结果。这是其与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的重要区别。但从报道来看,这次所受伤害应是一次行为所致,并且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果。

三、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有所不同。

与故意伤害罪相比,虐待罪虽然也有加重情节是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但引起死亡或重伤的原因却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长期的打骂、摧残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是被告人长期虐待行为的结果。而故意伤害造成的危害结果,无论多么严重,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的。

就本案来讲,张晓菊律师认为王某的行为既有虐待行为,又有故意伤害的行为:“因为朵朵身上有陈旧伤、四肢有溃烂和血痂,前胸全是伤疤,贫血(可能因长期营养不良造成),这种伤害后果的形成存在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情节恶劣就已经构成虐待罪。”

此外,张晓菊表示,这次脑外伤如果是一次行为造成的,已经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刘先生告诉记者,事发之后王某就被警方带走,至今未曾见过。家里已经为治疗朵朵花光了积蓄:“社会援助了近20万,给孩子治病花了100多万,把能借的亲戚都已经借遍了。”

作者:东方网
转自: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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