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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每日违约金千分之三?宜宾一小区业主质疑,物业费违约金竟比套路贷利息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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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1-7 16:4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近年来,物业纠纷渐渐成为“城市病”,有的业主常以不满意物业公司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近日,宜宾地中海蓝湾小区一名业主拖欠了近2万元的物业服务费,其中违约金以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累计几乎也高达2万元。这样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1

质疑:

违约金日均千分之三是否合理?


“我认为日均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也就是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是不合理的,我拖欠差不多2万的物业服务费,每天就要缴纳60元的违约金,这个金额实在太高了。现在我的违约金和物业服务费几乎一致,也是近2万了。我觉得这个违约金比网络上的套路贷还高。物业公司并没有相关的收费依据。”王明(化名)是宜宾地中海蓝湾别墅区的一名业主,2015年交房并入住了该小区。由于与物业之间的种种矛盾,导致了王明一直未缴纳物业服务费


“我们这个房子是宜宾寅吾集团修的,但由于寅吾集团的原因,导致我的房子和车库一直没有办到证。另外物业将小区地面的公用车位出租出去,导致我有朋友来小区都没地方可以停车了,我认为这也是不合理的。”王明表示除此之外,还有小区的卫生环境等,其也觉得并不满意。


2020年12月,王明收到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发来的短信,告知其已拖欠物业费17150.60元,系统季度后自动按千分之三每天计算违约金。王明认为该违约金过高,且并不合理。“我认为,这个所谓的违约金并没有任何依据能收取。”王明说。


2

回应:

合同签订的是千分之五


地中海蓝湾小区共计51栋,其中包含普通高层、花园洋房、叠拼别墅区等,物业服务费标准为别墅区1.8元/平方米,花园洋房1.5元/平方米,高层1.35元/平方米


据负责该小区的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该小区的物业费是按季度收取,在季度内缴纳都是无违约金的,而之所以有日均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是该公司内部的电脑系统的设定


“早在2019年1月就与地中海蓝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费按季度缴纳,逾期7天以上,每天将按照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收取。所以我们即便收取每日千分之五,也是有依据的。但现在我们收取服务费的系统是公司的内部系统,违约金自动显示的千分之三,而且我们也确实觉得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有些过高了。”该负责人谈道。


另一方面,该负责人表示,现在也并未真正的收取违约金。“之前给业主们的短信通知上确实提及了每日的违约金千分之三,但真正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缴清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我们都没有收取违约金,在短信通知上提及违约金是想告知大家如果不缴纳会产生这个费用,虽然我们没有收取,但并不代表不存在,以前关于物业服务费违约金法律一直没有支持,但2021年1月1日开始民法典有相对的规定,我们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收取”违约金该负责人说。

3

其他小区:

违约金不一


陈红(化名)也是地中海蓝湾别墅区的业主,2014年7月份缴纳物业服务费到2015年5月31日,此后至2020年再也未缴纳过物业服务费,共拖欠物业服务费21527元,违约金20490元,12月30日,陈红赶来物业公司缴清了这笔物业服务费。


“欠了5年的物业费一直没缴,主要因为之前因为装修问题和物业闹了许多矛盾,心里不舒服,后来慢慢矛盾解决了,另一方面物业也表示在2020年以内缴清物业费都可以减免违约金,所以我就想还是缴清吧,免得以后要强行收取了更麻烦。”陈红说道。

据艾明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每年都会起诉一批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2020年4月起诉了二期35户,一期31户。2021年还会起诉一批,以前法律上并未明确物业费违约金,但以后会有了。”


据了解,虽然滞纳金一般是指按照法定义务应该向国家缴纳而未缴纳加收的钱款,属于行政概念的带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款项,适用于应交未交的税款以及行政性规费等,而物业公司属于商业性服务企业并非是国家法定机关,但宜宾不少小区内都有物业服务费违约金一说,但金额上却并不一致,比如鲁能溢香谷小区的违约金为日均千分之一

“每个公司签订的合同不一样,但都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所订立。开发商前期会招聘物业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与此同时开发商也会和业主签订合同,在合同内就会包含违约金等条款。”鲁能溢香谷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说。

4

律师点评

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对于此事,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所廖强兵律师认为: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应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对违约金作出了相关规定。违约金条款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约定违约金能够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当事人广泛深入且诚实信用的从事交易活动。


其次,就普通住宅而言,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是相对固定的。从理论上讲,如果部分人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总额就会减少,相应的用于物业服务的款项就会减少,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就会打折扣。

因此,双方约定业主未按期支付物业服务费需要支付违约金,能够起到敦促业主依约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作用,且该约定与法律并不矛盾冲突


针对物业服务合同而言,违约金以合同约定的为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可适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业主因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进而给物业服务企业造成的损失的,业主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文刊登于《新三江周刊》2021年1月7日1期
原标题:地中海蓝湾:物业费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三,合法吗?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周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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