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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张某诈骗罪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张某伙同他人,多次在宜宾市翠屏区、叙州区、屏山县等地,假意搭乘二轮摩托车、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故意摇晃导致车辆摔倒,然后假借摔伤为由,要求司机带其到医院检查,再以受伤需要休养,要请他人代班为由诈骗被害人钱财,供自己挥霍。
其中李某作案十三起,犯罪数额为31000余元;张某作案十二起,犯罪数额26000余元。
▲ 图源网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碰瓷”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构成了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据各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碰瓷”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因此一些群众才容易受其蒙蔽和胁迫,进而遭受更严重的经济损失。广大群众要进一步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人民法院也将依法严惩“碰瓷”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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