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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宜宾一火锅店制用“地沟油”,被罚款5000还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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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6 15: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一、无诚信商家制用“回油”,从严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长宁县XX自助火锅店制用“回油”案】


2020年8月14日,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长宁县XX自助火锅店使用回油(“地沟油”的一种类型)制作火锅销售给顾客食用。当日,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便进行了立案并展开调查。


2020年8月15日晚上9点半左右,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动十多名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对长宁县XX自助火锅店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长宁县XX自助火锅店正在厨房使用回油。


经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查明,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15日期间,长宁县XX自助火锅店将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回收过滤到不锈钢桶内,放到灶上进行熬制后,又将回收的“回油”(废弃油)按比例添加到新油中,制成“混合油”后,使用“混合油”制作火锅汤料,进行循环销售。


由于长宁县XX自助火锅店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020年11月3日,长宁县人民法院对制作使用“回油”的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禁止吕某某、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0年12月18日,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吊销长宁县XX自助火锅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吊销长宁县XX自助火锅店的《营业执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禁止吕某某、马某某五年内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终身禁止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延伸小知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如聘用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禁止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从事相应工作的,将面临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新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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