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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销售不合格冷链食品!宜宾这些商家被查,快来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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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1 11:3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3月19日

宜宾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

“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

执法行动六大案例


据悉,宜宾市市场监管局在“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从重从快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截至3月18日,全市共查处冷链食品案件61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一:宜宾市某农产品经营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1年2月8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宜宾市翠屏区某农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冻库中发现待销售的进口鸡脚,纸箱外包装上均标注“产地俄罗斯贝尔格罗德地区,净重12KG,批号B3100000000,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30日的4箱,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31日的20箱,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1日的1箱,共计25箱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翠屏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案例二:某私人业主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2020年12月11日,宜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宜宾某冷冻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冷冻仓库发现23件“精选牛肉”,外包装标示有“清真精选牛肉 厂号:132,25kg/件”,6件全是外文标识的牛肉产品。货主不能提供上述冷冻肉制品检验检疫证明,进口报关单,购进票据,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资料。涉案肉制品共计1436.8斤,货值15684.4元。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翠屏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决定给予当事人234816元的处罚。


案例三:江安县四面山镇某冷冻食品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链食品案

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冷链食品专项检查工作时,在某冻库内发现“层层脆(生制品)”1袋,净含量:2千克/袋,标示生产日期:2020年01月02日,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南京大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上述产品在检查时已经超过保质期。江安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江安县某火锅店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安县江安镇某火锅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7件英国进口冷冻猪背骨,外包装上标示原产地:英国赫尔,20kg/件,注册厂号:UK2093EC,生产商:克兰西克国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5920260。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物品消毒证明。执法人员当即查封了该7件冷冻猪背骨。


江安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上述进口冷冻猪背骨是从郫都区某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购进时未索取核糖核酸检测报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消毒证明等相关材料,未建立消毒记录和进货记录台账。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当事人,拟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30元,并给予行政处罚1.03万元。


案例五:李某某涉嫌生产经营检疫不合格的腌腊肉制品

2021年1月6日,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陈某房屋处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生产腌腊肉制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产地为巴西圣米格西部冷冻猪去皮前腿肉共73件共1314公斤,经宜宾市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腊肉制品排骨检疫不合格。


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检疫不合格的腌腊肉制品排骨予以扣押,该批腌腊制品排骨共计3085.5斤,以销售价格45元/斤计算,本案货值金额13884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因涉及金额较大,已涉嫌犯罪,叙州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1年1月26日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六:长宁县某某火锅店店主刘某因购进冷链食品时未履行查验义务被查

2021年2月3日,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所执法人员在长宁镇开展“春雷行动2021”专项行动时,在某某鲜牛肉火锅店检查时,发现在该火锅店后厨冰柜内经营的4袋冷冻去骨牛霖无进口冷链食品的进货票据、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及消毒证明等相关资料.


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宜宾圈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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