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天气转暖,森林防火形势也愈发严峻。今年年初,我县发布《兴文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明令禁止野外用火行为。特别是清明期间,我县进行了广泛宣传,并全面发动对野外用火行为进行严防死守。但仍有人抱有侥幸心理,无视法律法规,涉险用火。我们对部分违规行为予以曝光,请大家引以为戒。 4月4日,共乐镇鹤盘山村村民黄某华在位于森林防火区的祖坟旁燃放鞭炮,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华处行政拘留5日处罚。 4月4日,古宋镇三星村村民覃某富在森林防火区内燃烧香烛和纸钱,受到行政拘留5日处罚。
3月1日,共乐镇冷水桠村村民尹某江在森林防火区内燃烧逝者的旧衣服、床上用品等物品,被派出所民警发现。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尹某江罚款200元的处罚。2月24日,麒麟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麒麟苗族乡隐龙村的山上有浓烟冒出,到达现场后发现地里有火苗蹿出,但周围未发现违法嫌疑人或看护人员,工作人员立即将火苗扑灭,经核实为村民陶某相在自己的地里烧杂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兴文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月23日,大河派出所民警发现,大河苗族乡长征村5组一山地里有人在禁火期内使用明火在野外燃烧杂草,经核实燃烧杂草为当地村民罗某连所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兴文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2月23日,九丝城派出所在开展森林防火巡逻中,发现九丝村5组有人在焚烧秸秆,经处警:张某华因图方便就把自己地里的草放火烧掉。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张某华宣讲了森林防火禁令,张某华依然无动于衷,放任杂草燃烧,劝说无效后,民警依法将张某华传唤至九丝城派出所接受调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兴文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经过民警思想教育后,违规野外用火人员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表示今后不会再犯,并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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