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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身边事] 因女友要分手,宜宾一男子用“私密照”要挟其发生关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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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3 22: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2021-4-1上午9:31,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了“何某某敲诈勒索案”起诉书,被告人何某某发现杨某某与前男友在QQ上聊天和删除其联系方式而心生不满,遂于11月23日用杨某某的隐私照要挟杨某某并索要1万元和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


何某某敲诈勒索案起诉书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9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内江市东兴区人,中国**机械集团**航模**责任公司工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案件侦查终结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何某某系被害人杨某某的前男友,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和杨某某分手。2、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发现杨某某与前男友在QQ上聊天和删除其联系方式而心生不满,遂于11月23日用杨某某的隐私照要挟杨某某并索要1万元和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否则将杨某某的隐私照片发布在网上,杨某某遂报警。3、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获得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2、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网络配图)


1、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财物所有人进行要挟的方式限期交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珙县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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