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28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关于宜宾黄在银涉嫌容留卖淫罪的起诉书,详情如下....
被告人黄在银,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66********,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因容留妇女卖淫,于2017年2月14日被长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容留妇女卖淫,于2020年5月20日被长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容留妇女卖淫,于2020年8月20日被长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26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宁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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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告人黄在银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黄在银在**镇**街**号其经营的茶馆内容留卖淫女陈某某进行卖淫活动,长宁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当日现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人员陈某某和杨某某。2020年8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黄在银在长宁县**镇**街**号其经营的茶馆内容留卖淫女李某某进行卖淫活动,长宁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当日现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人员李某某和胡某某。
(配图来源网络)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在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在银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在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在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在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昕玥 检察官助理:郑鹏 2021年4月15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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