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V少校 经验 点
报料奖 元
注册时间2017-3-14
在线时间 小时
|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人身安全,共同维护社会环境及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情传播;《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准许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品种、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使用牵引带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规定。现提示如下:
一、城市养犬依法向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
个人养犬必须办理准养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1、犬只免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犬只照片一寸正面全身照两张;
3、养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二、城市属于限养区,严禁个人饲养凶猛犬、大型犬
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守护犬,残疾人因生活需要饲养工具犬的,须提出申请,报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犬只准养手续后方可饲养。
三、已经进行登记备案的犬只,每年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检测
在犬只准养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携免疫证明(含复印件一份)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进行年审登记。
四、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营造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社会环境
五、欢迎广大市民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0831-3581590
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1年5月
来源:宜宾临港警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