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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中午,余某洪驾驶川Q316**白色小轿车行驶至李庄连接线时,被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交管四大队执勤民警拦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余某洪体内酒精含量为2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随后,民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发现余某洪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最后,执勤民警依法对余某洪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未携带行驶证三项违法行为予以罚款2950元、行政拘留15日以下的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宜宾交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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