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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江周刊] 【宜宾新三江周刊原创】20年不交社保,酒都饭店停车场“承包制”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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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9 09:3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宜宾新三江周刊原创】20年不交社保,酒都饭店停车场“承包制”惹争议!
本刊记者 李静怡
  作为宜宾市第一家四星级饭店的酒都饭店,在上世纪90年代几乎是以行业翘楚的身份立足于本土,但随着各种市场力量的涌进以后,酒都饭店的光环也越来越暗淡。
  随着酒都饭店的改制,早前的职工也在酒都饭店的多次易主中进行了安置。但近日多名酒都饭店的停车场管理员却称饭店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未购买社保,其员工身份也不被饭店认可。为此,本刊记者进行了多方了解……


  停车场管理员:工作20年不交社保

  “事情要从饭店股权说起,饭店早前是国资经营,后来给了万泰集团经营,直到今年7月一家名为宜宾市绿奥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接手了饭店,原本我们应该8月1日就发放工资的,但是直到10日都没有发放工资,所以我们就找到酒店管理人员,绿奥公司的人表示我们不是饭店职工,我们的工资需要万泰公司将我们处置好了才发放。根据我的理解,处置就是开除。我已经在饭店工作了20年了,怎么会不是饭店职工呢?”酒都饭店停车场管理员刘家全说道。
  据刘家全介绍,其于2001年6月经人介绍在酒都饭店从事停车场管理员工作,期间饭店经营多次易主,虽然其对每次股权转让并不清楚,但直到这次绿奥公司参与进了饭店的经营后,因停车场管理员工资发放问题才引发了其饭店职工身份的争议。与刘家全面临相同问题的还有另外5名停车场管理员,这6名管理员均从2001年至2010年先后来此工作。“我们6个人是最早来的,除了我们6个人以外,负责停车场工作的还有3个人,其中有2个人是属于万泰集团的人,是自万泰集团入股公司后一同来的,这两人中其中一人名叫黄明益,是我们的管理人员,我们收的停车费都交给黄明益,由黄明益上缴给公司财务室。”刘家全说道。
  “停车费以前是由我上缴至饭店,大家的工资以前也是由我去饭店的财务室以现金方式领取后发放给大家,从前年开始才是由黄明益领取的。”停车场另一名管理员黄通江补充。
  黄通江表示,除了不被承认饭店职工身份外,在工作期间,饭店也未与这6名停车场管理员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我们20多岁就在这里工作,现在快50岁了却不要我们了,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黄通江等人说道。
  
  饭店负责人:绩效减少引来不满


  就刘家全等人反映的未发放工资一事,8月14日酒都饭店相关负责人陈兰(化名)电话内向本刊表示并不属实。“其实8月的工资已经核算出来了,饭店早就让他们过来领取了,但是因为这个月车位方面有了调整,相关的绩效考核也有了调整,所以每个管理员的工资就少了几百元,为此导致了他们的不满,所以他们便不来领取工资,而饭店方已经通知他们来领取几次了,他们自己不来领取的。”陈兰说道。而对于陈兰的说法,黄通江予以了否认。“不是我们不领,是因为相关政策有所调整,黄明益的收入下降了,导致黄明益不去公司领取,因为他不去领取,所以我们就无法得到这个工资。”黄通江称。
  对于黄通江、刘家全等人未购买社保一事,陈兰表示并不知情。“我是前两年才来到公司的,主要负责公司经营板块,不太了解职工的一些行政问题,但是据我所知,停车场一直是由一个名叫黄明益的人承包经营的。因为属于承包制,所以黄明益具体是怎么给管理员待遇的,我们不清楚。”陈兰说道。

  
  停车场“承包制”惹争议


  为何刘家全等人口中的停车场管理人黄明益,成为了陈兰所说的停车场承包人呢?本刊记者联系到了黄明益,黄明益表示“应该是承包方式,而我是承包人,因为大家的工资是以基工资物加绩效工资来定的。”对于具体的承包方式,承包内容,黄明益不愿多谈。
  但对于黄明益与陈兰的说法,刘家全等人予以了否认。“黄明益从来都不是所谓的承包人,他只是管理我们的负责人。”刘家全表示目前员工的薪酬结构为1200元基本工资,剩下的为绩效工资。“我们把每天收到的停车费全部上缴给黄明益,黄明益每5天交回饭店财务室一次。每个月财务会出一张工资表单,然后我们在纸上签字,黄明益再在下方签名,然后将工资从财务室以现金的方式领取,再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给我们,如果是承包制,为什么我们的工资是由饭店发放,而不是黄明益呢?且黄明益是2014年来到饭店的,我们在更早的时候就来了。”刘家全说道。
  除此外,刘家全等人提供了一份日期为2016年2月1日的酒都饭店停车场运行方案,该方案有饭店方盖章确认。方案确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酒都饭店收回停车场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饭店保安部监管,而人员编制由停车场责任人自定10人(含管理员),停车场管理员薪酬由停车场责任人自行分配发放,含基础工资12700元/月+绩效工资,停车场所收费用全部上交饭店财务室。除此外,该方案第四条第2小条指出停车场每月需向饭店缴纳4万元管理费(含停车场管理员基础工资,超出部分按50%提成作为停车场管理员绩效工资,由责任人自行分配),该方案的执行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意思就是我们所有的停车场收费都要给饭店,但每个月保底任务要缴纳4万,4万以外的50%就是我们的绩效工资,既然所有费用都要交回饭店,那么何谈承包经营呢?”刘家全说道。
  
  诉求:解除前补齐应有赔偿


  8月16日,酒都饭店相关负责人召集了停车场管理员就此事进行协商。
  “在协商会议中,饭店表示会给我们妥善处理的办法,但是具体办法依然没理清,饭店要求我们的负责人黄明益与饭店座谈,一同商议为我们解决问题,所以我们联系黄明益解决,但黄明益并不理睬我们。由于绿奥公司此前已明确表态不愿再留下几名管理员继续工作,而万泰集团也没有就此事表态,所以我们6名停车场管理员现在的诉求就是要让我们离开,我们也同意,但需要饭店补齐我们在饭店工作以来的社保以及无故解聘的相关赔偿。”黄通江称。
  随后,本刊再次联系到了黄明益以及陈兰等人,希望就8月16日的协商会情况进行了解,但对方均表示不接受任何采访。


  律师意见:先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强兵表示,停车场管理员与饭店经营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前者要求后者补齐社保及向后者索赔的法律基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构成劳动关系,除要求双方之间具备主体资格以外,还需要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被安排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以及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包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同时,认定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以提交工资支付相关凭证、员工花名册、工作证明、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违纪处罚记录(如有)等作为证据加以证明。
  具体到本案而言,因为停车场管理员没有与饭店经营者之间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来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如存在劳动关系,则劳动关系不会仅因饭店经营者股权的变更及股东的变更而变更。饭店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应当为停车场管理员购买社保,社保部门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停车场管理员购买社保。饭店经营者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停车场管理员有权向饭店经营者索赔。
(据宜宾《新三江周刊》2021年8月19日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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