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1.67余亿元 ! 漳州一女子干这事被判刑……
2019年9月间,被告人杨某娜明知杨某艺等人在收买他人银行卡信息等用于实施网络犯罪,仍向杨某艺及一名微信网友,出售自己名下共5张银行卡和绑定的手机卡、U盾等物品及相关密码信息,杨某娜“售卡所得”人民币4400元。
杨某娜提供的银行卡中有4张累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数额达到人民币1.67余亿元。
被告人杨某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发后杨某娜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从轻情节。
据此,漳浦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杨某娜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 近日 集美灌口派出所破获一起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多名男子被厦门警方依法刑拘
根据灌口派出所掌握线索,多名男子近日涉嫌在集美、同安一带非法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接到线索后,灌口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实施抓捕,并先后在灌口、同安等地抓获林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 今年6月底,林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网友,经该网友介绍,林某得知,可以通过租赁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的方式轻松赚取高额“提成”。
林某瞅准了这一所谓“商机”,纠集了蔡某、杨某、郑某、张某、薛某等一帮朋友共同赚取“外快”。
6人将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租赁出去,利用本人的微信、支付宝等帮助他人转账,并从中牟利。虽然对这种轻松的赚钱方式有些许疑惑,但在高额“提成”的诱惑下,6人还是选择铤而走险。短短几天时间,6人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合计高达500多万元。看着拿到手的“提成”,6人甚是欢喜,直到民警找上门来,他们才追悔莫及。 2021年4月,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名下的四套银行卡出售给刘某(另案处理),并获利人民币3000元。经查证,2021年4月,连某等25名被害人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部分被诈骗款人民币20余万元流入被告人陈某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部分被诈骗款人民币100余万元流入被告人陈某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部分被诈骗款人民币9万余元流入被告人陈某出售的中信实业银行账户中,且上述三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达人民币700余万元。当月1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并缴获手机一部。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现已随案移送。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 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旨在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单独定罪,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的各类帮助行为以遏制信息网络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