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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将至,为了有效打击酒驾醉驾、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中秋节前,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交管大队持续开展酒驾、货车超载等整治行动。2021年09月16日00时24分许,驾驶人刘某驾驶川QPS0**小型轿车在赵南路15公里600米处时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2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刘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021年09月17日20时34分许,驾驶人王某驾驶川Q53A**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南大路0010公里200米处时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37mg/100m。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王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021年09月17日13时56分许,驾驶人张某驾驶川Q32A**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刘家镇街村往开元村方向行驶时,行驶至刘家镇街村-开元村0001公里200米处时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47mg/100m。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张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021年9月17日23时48分,驾驶人陈某驾驶川Q800**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353国道2446公里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进一步核查,陈某驾驶的货车准载27吨,实载60.5吨,超载达1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陈某驾驶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1000-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2021年9月14日01时12分,驾驶人李某驾驶川Q861**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省道206线221公里6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进一步核查,李某驾驶的货车准载31吨,实载83.2吨,超载达16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李某驾驶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1000-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2021年9月14日01时02分,驾驶人杨某驾驶川Q959**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省道206线221公里6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进一步核查,杨某驾驶的货车准载31吨,实载87吨,超载达1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杨某驾驶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1000-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2021年9月14日01时18分,驾驶人祝某驾驶渝DT55**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省道206线221公里6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进一步核查,祝某驾驶的货车准载31吨,实载89.6吨,超载达18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祝某驾驶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1000-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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