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6日1时50分许,周某飞酒后驾驶川Q8M6XX号小型轿车,沿夕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夕佳大道竹海路路口向南50m处时,与停在路边葛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验周某飞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6mg/ml,属于醉酒驾驶。
周某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仔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当事人葛某将车停放在道路上,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周某飞承担主要责任,葛某承担次要责任。